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金隅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96知民初82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2日,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隅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市曹妃甸新城未来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MA0CJHCE96。
法定代表人:洪玉民,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瑞区林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737389890W。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因与被告**金隅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被告**金隅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梅
审 判 员  崔海生
人民陪审员  赵保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