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207民初2084号之一
原告:鸠江区悦名建材销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
经营者:***,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恒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鸠江区悦名建材销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与被告安徽恒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鸠江区悦名建材销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鸠江区悦名建材销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鸠江区悦名建材销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2元、保全费540元,合计1092元,由原告鸠江区悦名建材销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