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福建设有限公司

鸠江区悦名建材销售经营部与安徽恒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207民初2084号之一 原告:鸠江区悦名建材销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 经营者:***,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恒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鸠江区悦名建材销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与被告安徽恒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鸠江区悦名建材销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鸠江区悦名建材销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鸠江区悦名建材销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2元、保全费540元,合计1092元,由原告鸠江区悦名建材销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