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203民初4811号
原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车间钢结构到期工程款571584.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LPR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期厂房消防安装工程到期工程款4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LPR标准计算自2023年11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三、判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前述诉请金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安徽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芜湖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完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2022年2月14日,原告中标了芜湖某某科技有限公司2#车间项目,2022年2月18日,原告与芜湖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锂电池湿法超薄隔膜项目2#车间施工约定如下内容:工程内容:2#车间土建、钢结构、设备基础等投标报价清单、合同附件总包工作范围及施工图纸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3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6月10日;签约合同价为1650万元,合同价格形式:按工程承包范围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中已包括特殊施工方案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除业主以书面盖章形式发出的《业主指令单》(附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单)造成增加或减少的工作内容外,总价不变;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工程完成节点支付,钢结构工程付款方式:合同签定乙方进场后7天内支付钢结构部分总价款的30%;主材进场后7天内支付施工合同价款的20%;主体验收合格后7天内支付施工合同价款的15%;维护屋面结构工程完工付10%,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7天内支付施工合同价款的15%;工程竣工备案并结算后7天内支付施工决算总价款的97%;土建工程付款方式:基础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7天内支付该土建部分总价款的25%;主体验收合格后7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5%;地面混凝土浇筑完后7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成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7天内支付施工合同总价款的30%;工程竣工备案并结算后7天内支付施工决算总价款97%;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款的3%,发包人在工程备案期满一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款2%给承包人;余款1%发包人在工程备案期满二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每次付款前乙方先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2023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结算,2#车间审定工程总价款为16536954元。2023年8月31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全部工程款的发票,包括质保金在内被告尚欠付工程款736954元。2022年12月3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一份《二期厂房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2期厂房消防安装工程,建筑面积约11000m,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178万元;合同签订后,承包方进场施工,发包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的30%(534000元),消防工程进度达到的完工后,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后,由发包方出具合格验收单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的40%(7120000元),验收款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承包方将消防验收合格证交予发包方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审核完毕后,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质保金为总价款的5%,待2年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按日万分之二承担违约金。2023年10月31日,2#车间工程办理了消防验收备案。根据被告要求,原告累计向被告开具发票178万元,被告尚欠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工程款合计534000元。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2#车间施工合同及2#车间消防安装施工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了施工并已开具全部发票,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其中2#车间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备案并结算后7天内支付施工决算总价款的97%,2#车间结算时间为2023年8月19日,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最迟于2023年9月7日前支付97%工程款16040845.38元(16536954元*97%),最迟于2024年9月7日前支付99%工程款16371584.46元(16536954元*99%)【双方约定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7天内支付施工合同总价款的30%;工程竣工备案并结算后7天内支付施工决算总价款97%;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款的3%,发包人在工程备案期满一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款2%给承包人;余款1%发包人在工程备案期满二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因被告仅支付15800000元,尚欠原告到期工程款571584.46元,因被告逾期支付,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支付利息。2#车间消防安装工程由原告承包完成施工并验收,被告应于2023年11月16日前支付95%工程款169.1万元,但被告仅支付124.6万元,尚欠原告到期消防工程款44.5万元。因被告未能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二标准承担自2023年11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工程款的金额我们没有异议,但是付款利息的计算,因为合同里面是没有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责任的,对于逾期计算方式我方目前没有办法去认可。对于消防工程款445000元也没异议,因为我们已经支付到了70%,剩余的30%是否到了付款节点我方有异议。对于逾期的利息的计算方式万分之二的标准有异议,因为合同里面也没有明确约定。原告第三项诉请无合同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安徽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原名芜湖某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5月12日变更为现名。2022年2月18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九芜湖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锂电池湿法超薄隔膜项目2#车间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工程名称2#车间,工程地点芜湖市高新区站前路6号,工程内容2#车间土建、钢结构、设备基础等投标报价清单、合同附件总包工作范围及施工图纸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3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6月10日;签约合同价为1650万元,合同价格形式:按工程承包范围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中已包括特殊施工方案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除业主以书面盖章形式发出的《业主指令单》(附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单)造成增加或减少的工作内容外,总价不变;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工程完成节点支付,钢结构工程付款方式:合同签定乙方进场后7天内支付钢结构部分总价款的30%;主材进场后7天内支付施工合同价款的20%;主体验收合格后7天内支付施工合同价款的15%;维护屋面结构工程完工付10%,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7天内支付施工合同价款的15%;工程竣工备案并结算后7天内支付施工决算总价款的97%;土建工程付款方式:基础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7天内支付该土建部分总价款的25%;主体验收合格后7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5%;地面混凝土浇筑完后7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成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7天内支付施工合同总价款的30%;工程竣工备案并结算后7天内支付施工决算总价款97%;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款的3%,发包人在工程备案期满一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款2%给承包人;余款1%发包人在工程备案期满二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每次付款前乙方先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2023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结算,2#车间审定工程总价款为16536954元。2023年8月31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全部工程款的发票,被告已支付15800000元,尚欠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工程款736954元。
2022年12月3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一份《二期厂房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2期厂房消防安装工程,建筑面积约11000m,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干造价、包工程质量、包安全施工、包消防报建和验收手续及验收相关费用;承包工期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2月26日;承包范围2#厂房排烟系统(含挡烟垂壁)、集中应急照明系统、烟感、疏散指示、消火栓系统、消控室火警主机的扩充及调试,报审报验(包第三方检测、包验收通过,包含与总包单位的一切手续和资料);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178万元;合同签订后,承包方进场施工,发包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的30%(534000元),消防工程进度达到的完工后,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后,由发包方出具合格验收单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的40%(7120000元);验收款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承包方将消防验收合格证交予发包方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审核完毕后,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质保金为总价款的5%,待2年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按日万分之二承担违约金。2023年10月31日,弋江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就被告公司2#车间工程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凭证》(340203XFYS2023097)。原告已开具发票1246000元,被告尚欠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工程款合计534000元。
被告陈述,2#车间在2024年5月份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工程结算审定单复印件一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组、《二期厂房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一份、财务明细表复印件一份、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署《合同协议书》(2#车间工程)、《二期厂房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车间土建、钢结构等工程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6536954元,该工程已于2023年8月31日竣工验收,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备案并结算后7天内支付施工决算总价款的97%,工程备案期满一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款2,故被告应于2023年9月7日前支付16040845.38元(16536954元*97%),于2024年9月7日前支付至16371584.46元(16536954元*99%),然被告仅支付15800000元,尚需支付571584.46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71584.46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2024年9月2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2期厂房消防安装工程为固定总价178万元,验收款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承包方将消防验收合格证交予发包方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审核完毕后,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2023年10月31日弋江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凭证》且2#车间在2024年5月份投入使用,故被告应于2023年11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至95%,为169.1万元,但被告仅支付124.6万元,尚欠原告到期消防工程款44.5万元。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主张自2023年11月17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可就上述被告差欠的工程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利息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工程款571584.46元及自2024年9月20日起以571584.46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安徽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工程款445000元及自2023年11月17日起以44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原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可就上述被告差欠的工程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88元,由被告安徽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