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3财保99号
申请人山西昌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阳邑乡郭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67942127847。
法定代表人王启明,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鸿旺达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北彭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563240534T。
法定代表人张亚宁,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山西昌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鸿旺达电力金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6066.19元或查封、冻结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山西昌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并已提供保证金4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鸿旺达电力金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6066.1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昌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康爱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雷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