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3财保99号之一
申请人山西昌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阳邑乡郭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67942127847。
法定代表人王启明,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鸿旺达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北彭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563240534T。
法定代表人张亚宁,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山西昌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于被申请人河北鸿旺达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冀0183财保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鸿旺达电力金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6066.19元或查封、冻结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山西昌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应当解除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北鸿旺达电力金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6066.19元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爱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雷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