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1895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加攀,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翔汇星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南岸社区聚顺达智能装备产业园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61081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鹏翔汇星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2022年4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尹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