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24民初4044号
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和平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某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极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和平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北极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和平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和平乡某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对被告北极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和平乡某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和平乡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司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