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4703号
原告:武汉市阳天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十升路龙阳凯悦大厦B栋A单元23层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持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抚顺市抚信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四家子村(***、房身、四家)。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阳天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市抚信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向原告武汉市阳天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武汉市阳天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阳天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