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明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鲁明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1002民催1号
申请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济南历城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机场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白明迅,总经理。
申请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2月12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6、票面金额为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宋维深
审判员  石青志
审判员  王 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