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明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鲁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烟台汉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2851号
原告: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机场路7136号。
法定代表人:白明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烟台汉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福源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连德,总经理。
原告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汉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贾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