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明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鲁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力尔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2民初1362号

原告: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白明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力尔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广平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杨拥彬,该公司总经理。

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力尔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善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苏海波

书 记 员 常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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