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2民初1362号
原告: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白明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力尔铝业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邯郸市广平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杨拥彬,该公司总经理。
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力尔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善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苏海波
书 记 员 常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