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明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鲁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青海金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4355号
原告: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机场路7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710371437。
法定代表人:白明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3767X1。
法定代表人:拉玛多杰,总经理。
原告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