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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0民初3612号 原告:张某,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张某之女),女,1991年11月1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