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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军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理工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大连理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皇民二初字第1926号 原告沈阳军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大连理工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人从军。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大连理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威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军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理工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大连理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军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253元,减半收取即12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