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223民初245号
原告:**,男,194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人。
原告:***(**之子),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北岳(广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成,山西北岳(广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东新区兴和街**号东泰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成、被告铁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223396元。事实和理由:2006年,被告在紧挨原告院墙南边安装网络铁塔,建了工作机房,在铁塔架线,并且导线穿过原告的住房与原告家里的线路形成交叉。2016年年初,被告又在原来的铁塔边安装了大型铁塔,形成了更大的用电安全隐患。2017年5月13日中午1时许,因被告电线着火导致原告家里失火,县消防队到达现场才将大火扑灭。此次火灾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经鉴定为223396元(包括烧毁的5000元现金),***和母亲在救火中受伤。为此提起诉讼。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广灵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证明经勘验火灾现场:正房从东到西第三间房檐下电线发生火灾,线路打断后落到草帘上引发房子发生火灾,之后向西蔓延至西墙下的柴碳堆和西面的简易房。消防员到达后将火灾扑灭。火灾烧毁房屋,无人员伤亡。起火原因系因为电线老化引起的火灾。
2、山西天必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意见书》、评估费收据,证明火灾造成原告房屋等财产损失为218396元,支付评估费15000元。
3、现场照片,证明发生火灾事故的事实和火灾是被告的电线着火引起的。
4、证人***(南村镇***人)、**(南村镇庄子沟村人)、***(南村镇念草沟村人)、***(南村镇上寺村人)证明材料各一份,证明约在2006年,中国移动建铁塔机房时,占用他们的房屋一间,经协商移动公司不交房租,房主无偿用电,并无其它待遇,直到现在。
铁塔公司辩称,***不是受灾财产所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证据证明系被告电线失火引起的火灾事故。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现场照片一组,证明该公司的电线未缠在原告屋檐下,被告的电线是从后墙穿过原告第三间房前窗户直走的,不是被告的电线引起的火灾。
依照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草图,在该村村委会负责人***的见证下,对原告**、***进行了询问,对原告雇佣的羊倌***进行了询问。还从广灵县公安消防队调取了消防部门做的调查笔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4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但认为:1、事故认定书并未明确是被告的电线起火引起的火灾;2、评估意见书不客观,不能反应实际损失;3、现场照片不能证明是原告的电线着火引起的失火;4、不清楚当初是否协商过让房主免费用电。被告对本院的现场照片和草图没有异议,对询问笔录的内容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本院的现场照片、草图和询问笔录没有异议。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山西天必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意见书》,该评估意见书是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照程序作出的,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据的情况下,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证人证言,该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被告也认可其公司通过农户家用电,并为农户支付电费,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约在2006年,中国移动公司在原告院外建通讯铁塔,从原告**、***屋后西边的电杆上接线,穿过原告的第三间房并从屋檐下穿出连接到铁塔,作为铁塔用电线路,屋檐下也有原告家用电线,形成交叉,原告免费用电。被告铁塔公司接收中国移动铁塔后,依然如此。2017年5月13日中午13时许,因为电线老化,第三间房屋檐下电线起火引起火灾,造成原告房屋和其它财产被烧毁。经山西天必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损失财产价值218396元,原告支付评估费15000元。原告主张被烧毁现金5000元,因无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给公民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铁塔公司作为商业用电户,其从农户家里进出电线,违反民商不能共用电的用电规则。其电线从原告屋檐下到铁塔机房较长距离悬空布置,长期暴露在外、拖拽等原因造成的电线老化等安全隐患明显较大。基于以上原因,在消防部门没有明确认定起火电线是原告或者被告的线路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负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对原告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系受损财产的共有人,因此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3377元(含鉴定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负担3568元,由原告**、***负担2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