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与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2民终2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御东新区兴和街168号东泰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成,山西北岳(广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灵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在消防部门没有明确起火原因是铁塔公司的还是**、***线路老化的情况下,确定由铁塔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不当。本案火灾事故原因不适用火灾调查简易程序,故消防部门采取火灾调查简易程序不当,其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起火原因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灵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8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 xB; 审判员 马   祖   荡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   捍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