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2民初118号
原告:***,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以重新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计13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