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5民初591号
原告:**,现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同市云州区倍加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同市睿淼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0.JHR8C7.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同市开发***家电销售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200MA0JY5DG70。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31717716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同市睿淼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大同市开发***家电销售服务中心、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童振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