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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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2民初12645号之一
原告:远望谷(宁波)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J8K88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996号前洋之星广场1-1号楼312-A-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告:***,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贵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望谷(宁波)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望谷(宁波)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望谷(宁波)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远望谷(宁波)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