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铭物资有限公司、江西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4民初4550号 申请人:山东金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89号国家广告产业园32号楼6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45UM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31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72435023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申请人山东金铭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3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3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