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2财保111号 申请人:***,男,199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江西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顺市临川区赣东大道31号3栋。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曾用名***),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