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机场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09)武仲裁字第01176号裁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机场路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4034.5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机场路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机场路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