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青2221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长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56640170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湖北麻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经济开发区金桥大道力高君悦府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18036002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麻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5)青2221民初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86404.21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696.06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完毕,至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5)青2221执421号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