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423民初1961号
原告: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中恒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中恒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容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