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黄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财保136号 申请人:江苏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马厂镇青春村司岳组0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人民政府101室。 法定代表人:卢某。 申请人江苏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