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12民初7517号
原告:江苏辰龙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区******徐单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辰龙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辰龙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辰龙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江苏辰龙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