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辰龙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辰龙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12民初7517号 原告:江苏辰龙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区******徐单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辰龙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辰龙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辰龙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江苏辰龙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