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执监237号
宜昌瑞杰衡器研发有限公司与天门市章裕永茂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3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鄂0503执220号。因本案超过六个月未执结,为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本院决定将(2018)鄂0503执220号案件指定由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宜昌瑞杰衡器研发有限公司与天门市章裕永茂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3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行。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志高
审判员 李 鸣
审判员 杨 楠
书记员 郦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