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鄂0503民初1389号
原告宜昌瑞杰衡器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鑫荣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宜昌瑞杰衡器研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瑞杰衡器研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瑞杰衡器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瑞杰衡器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芹
书记员 白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