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503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瑞杰衡器研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的(2017)鄂0503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宜昌瑞杰衡器研发有限公司货款17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因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宜昌瑞杰衡器研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宜昌瑞杰衡器研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8元,公告费260元,同时承担本案执行费170元,以上合计181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16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以17500元为本金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宜昌瑞杰衡器研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亦兵
书记员 邓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