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4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瑞杰衡器研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门市章裕永茂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鄂0503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门市章裕永茂粮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同年9月1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天门市章裕永茂粮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714元;或者扣留、提取天门市章裕永茂粮食有限公司的收入5771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天门市章裕永茂粮食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红军
审判员 王立立
审判员 殷红霞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