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4执22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瑞杰衡器研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门市章裕永茂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红军
审判员 王立立
审判员 殷红霞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