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秦皇岛市东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某1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21民初1855号
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73643314T
住所: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康乾街南段
被告:秦皇岛市东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某,职务:总经理
住所: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姚周寨村南
被告:王某1,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2,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东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某1、王某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5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