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市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1310号 原告: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