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市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1310号
原告: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