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鸿亿达广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某某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818号 申请人:青岛鸿亿达广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申请人: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青岛鸿亿达广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申请人青岛鸿亿达广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申请人青岛鸿亿达广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保全处理。 审 判 员 王旭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于 珍 书 记 员 王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