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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某;陈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9民初6946号 原告:陈某,女,1987年7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某,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新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陈某自行负担;剩余23,5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陈某。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