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6508号
原告:安徽煌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开区鞋城五路开发区管委会国检大楼42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久晟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涟城街道石庄村石庄组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煌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与被告淮安市久晟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煌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煌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煌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6元,由原告安徽煌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