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574号
申请人:新余市隆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丽景新村6栋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3636013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市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50006745145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隆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银***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银***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银***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