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保1040号
申请人:新余市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67451455M。
被申请人:东莞南玻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麻涌镇新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48759041。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南玻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南玻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2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南玻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2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宇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