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银龙光伏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余市银龙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502民初4825号
原告: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泉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敖杰,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劲松,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周木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新余市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书面通知原告限其于2017年10月16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10798元,但原告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昱
人民陪审员  刘晓根
人民陪审员  朱 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