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286号
原告:厦门农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50号1601**A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东风农场东风公路399号22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农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农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农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