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农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农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4766号 原告:厦门农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50号1601**A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东风农场东风公路399号22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农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农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农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