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4766号
原告:厦门农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50号1601**A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东风农场东风公路399号22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农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农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农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