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404民初981号
原告:**有,男,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玫,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新兴县。
被告:深圳市农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208号时代科技大厦24楼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蓝秀群。
原告**有与被告***、深圳市农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农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周文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敏兰
书 记 员 陈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