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21318号
原告深圳市鸿迪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和路山水苑3栋9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35743N。
法定代表人任香清。
委托代理人郑孟君,广东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农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4楼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2068Y。
法定代表人蓝秀群。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鸿迪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农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鸿迪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农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48元(原告已缴纳),按规定收取3124元,由原告深圳市鸿迪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 阳
人民陪审员 曲 艳 林
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婧(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