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井冈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赣0802民初2174号 原告:井冈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井冈山农业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67005691G。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现住兴桥镇井冈山(江西井茗茶叶有限公司内),。 诉讼代理人:***、***,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井冈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1月4日签订的《井冈山国家农业科技园高标准茶园建设投资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所有茶园;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井冈山国家农业科技园高标准茶园建设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以现有茶叶基地入股,被告以现金、管理技术入股,在井冈山农业科技园合作投资200万元组建股份公司,原告占股10%,被告占股90%,公司在11月15日前注册完毕,公司经营期限30年,至2043年10月。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每年3次以上施肥锄草,对茶园缺乏有效管理,杂草丛生,大半年时间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导致茶园死苗,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不能达到打造高标准茶园,提升农业休闲观光品味的合同目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被告辩称:一、双方是签订了《井冈山国家农业科技园高标准茶园建设投资合作协议》,被告也履行了协议的内容,答辩人也亦按合作投资协议的约定对公司经营利润进行了分配,即每年均把经营利润按照协议约定分配给了被答辩人。二、公司成立登记后,茶园基地已是公司的财产,不能返还,公司成立后,公司的权利以公司章程为准,而不能以合作协议为准,原告要求赔偿20万元没有相关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4日,原被告签订《井冈山国家农业科技园高标准茶园建设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以现有的茶叶基地入股,被告以现金、管理技术入股,原告占股10%,被告占股90%,按照公司法要求组建股份公司,公司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自2013年10月至2043年10月,公司在11月15日前注册完毕;茶叶基地(茶园)约180亩,原告提供土地经营使用权;原告利润以被告生产各类等级茶叶数量的10%计算,扣除采茶及加工成本,并确保原告自2020年起每年利润不低于10万元,不足由被告补齐,原告需要茶叶量超出10%的,按出厂价80%计算,自2019年元月开始原告利润按比例分红;公司会计由原告委派,出纳由被告委派;茶叶项目资金应用于茶产业建设,合同签订后以茶叶名义申报的项目按项目合同书执行;未按期完成注册公司,则合同自动终止;要确保茶园干净整洁,成园期间三年内每半年茶园未施肥除草出现荒芜的,三年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除草施肥,不除草施肥出现荒芜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对被告不给予任何补偿。2014年1月16日,原告、被告、***发起设立江西井茗茶叶有限公司。设立后,茶叶基地未变更登记到江西井茗茶叶有限公司名下。2017年6月22日,原告向吉安市庐陵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吉安市庐陵公证处对茶园现状进行了现场拍摄,拍摄视频显示茶园长草,出现荒芜。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茶园长草,出现荒芜,根据双方约定,原告有权解除投资合作协议,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解除,权利义务终止,茶叶基地(茶园)应返还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茶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损失20万元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证据,损失20万元的事实无法查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磷钙超标问题,因是否磷钙超标和磷钙超标是否影响茶树生长的鉴定无法作出,被告主张公证视频中的杂草是磷钙超标导致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相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井冈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11月4日签订的《井冈山国家农业科技园高标准茶园建设投资合作协议》; 二、被告***向原告井冈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茶园,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井冈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200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 书记员***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