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井冈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民终1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井冈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井冈山农业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6700569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井冈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802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依据《井冈山国家农业科技园高标准茶园建设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以涉案茶园长草、出现荒芜为由,认定井冈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但一审法院没有全面审查该茶园长草、出现荒芜的原因。茶园部分地块长草并出现荒芜,是该地块的客观因素所致还是***疏于管理的违约行为造成未查清,应查明相关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802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