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308行审384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3006939513773。
负责人于宝明,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延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惠州市富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
市河南岸大石湖演达一路华阳大厦13楼D号,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41302MA4UUU8T55。
法定代表人林饮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0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深交
罚决第Z0074973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
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其他
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
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
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
的深交罚决第Z0074973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
罚决定书》。
审判长 冯 炅
审判员 杨 琨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凯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