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9089号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永兴五金工具机电商场,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沙路上兴工业区*****。
经营者:林舜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广东安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富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河南岸大石湖演达一路。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永兴五金工具机电商场与被告惠州市富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永兴五金工具机电商场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惠州市富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永兴五金工具机电商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永兴五金工具机电商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08元(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永兴五金工具机电商场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永兴五金工具机电商场负担。
审 判 员 李 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雪仪
书 记 员 林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