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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某公司、台州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1021民初5094号 原告:宁波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某,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某,浙江启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浙江启金(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某某公司与被告台州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某,被告台州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某某公司经变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工程款1787671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28日承包人宁波某某公司与发包人台州某某公司订立《涂料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为台州玉环玉城街道××××地块项目,承包人为项目叠墅、高层、商业等部位外立面涂料供货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价格结算方式为事前总价包干,含税总价款为人民币11917803.22元。案涉项目于2023年年初完工,承包人宁波某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发包人台州某某公司提交结算申请书,结算申请书申报金额为12214075.93元,其中合同金额11917803.22元,增加项目金额296272.71元。2023年9月28日承包人提交《工程项目结算申请表》,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汤某某于同年10月10日在申请表“项目总意见”上签字同意办理结算。同年10月26日发包人台州某某公司的成本管理人员金某某向承包人宁波某某公司发送文件《结算审核报告》,要求承包人盖章。文件中载明确认增加项目金额为198547.07元,结算总金额为12116350元。但台州某某公司在收到宁波某某公司的盖章文件后迟迟未进行盖章确认,拖延结算进度。截止2023年12月4日,除5%的质保金外,被告尚有1976290.5元未向原告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结算义务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除5%质保金外的全部剩余工程款。鉴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确认对包干总价无异议,仅对增项异议,故原告在庭审结束后撤回对增项部分款项的诉讼请求,但保留向被告请求增项部分款项的权利,因此变更了诉讼请求。 被告台州某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包干总价款没有异议,对于增加项目有意见。此外,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当在结算书签署后6个月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5%,且原告应提供足额合规专用发票,故现在尚未达到付款条件。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21年12月28日原告宁波某某公司与被告台州某某公司订立《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外立面涂料供货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价格结算方式为事前总价包干,含税总价款为人民币11917803.22元。2023年9月,案涉整体工程竣工验收。2023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项目结算申请表》,被告法定代表人汤某某于同年10月10日在申请表“项目总意见”上签字同意办理结算。后被告未向原告出具结算书。另外,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534242元。 本案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息、《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结算申请表、付款凭证等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涂料工程施工合同》以固定总价形式约定工程价款,被告应当予以支付。被告辩称付款条件尚未生效,本院认为,在被告法定代表人同意办理结算后至今被告仍未出具结算书,现案涉整体工程已于2023年9月竣工验收,原告施工的工程更是早已竣工,且合同又按照固定总价计算工程价款,被告应当对除5%的质保金外的工程款及时予以支付,故本院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台州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某某公司工程款1787671元。 如果被告台州某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9元(原告预交22685元),减半收取1044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444.5元,由被告台州某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