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威士伯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威士伯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毅高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91执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威士伯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99弄4号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79219784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厦门毅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山路1号2-1号楼4楼M-F4-027-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20473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融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东邵村庄桥火车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GRTG54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宝龙华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707号明创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CH9G6X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威士伯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毅高商贸有限公司、宁波融辉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宝龙华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9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威士伯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86811.39元等。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厦门毅高商贸有限公司、宁波融辉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宝龙华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厦门毅高商贸有限公司、宁波融辉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宝龙华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厦门毅高商贸有限公司、宁波融辉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宝龙华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9个银行账户内存款,本院已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宁波融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宝辉尚城115号1-4、1-5、1-6、1-7的四套房地产,本院已登记查封,目前已完成评估处在拍卖阶段;位于江北区庄桥街道JB12-01-18a地块,东至康庄南路,南至北环西路绿带,西临规划路绿带,北至规划路的房地产,本院已登记查封,该土地暂无法处置。截至2024年7月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厦门毅高商贸有限公司、宁波融辉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宝龙华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厦门毅高商贸有限公司、宁波融辉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宝龙华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威士伯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5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厦门毅高商贸有限公司、宁波融辉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宝龙华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291执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