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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20民初309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廌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